本报北京7月22日电 从2004年9月1日起,我国营利性治沙将有法可依。日前,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签发国家林业局令,颁布《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经济收益,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活动。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办法》指出,治沙单位和个人,应与管理沙化土地的部门或拥有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者签定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使用权。
《办法》还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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