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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提供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引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或安全事件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并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预案实行分级响应机制。一级响应,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危险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二级响应,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立即强制封锁现场(试验点和研发实验室),销毁试验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可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种措施。 各级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并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里成立由上述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和协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指挥部分工,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里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指导组,开展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加强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支撑。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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