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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隆人:生命伦理学说不 (上)

    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克隆人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严格区分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认为,在缺乏充分伦理探讨和技术保障的现阶段,要严格区分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他说,现阶段各国政府意见一致,都认为不应该克隆人,主流生命科学界也都持反对态度。因为目前克隆人涉及的伦理问题还没有经过充分讨论,克隆人的社会地位、对现在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引起的冲击等还需要进行大量伦理学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另外,克隆技术虽然在不断发展,但还远远不够成熟。“多利羊之父”维尔穆特教授本人也反对克隆人,认为现在进行克隆人是危险和不负责任的。    对于克隆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陈竺院士认为不应该有任何限制。他说:“我完全赞同科学研究的自由,同时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也要受到伦理规范的制约,要考虑社会效应,特别是在应用领域。科学特别是技术的负面影响可能很大,科学家应该为自己的研究负责,要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陈竺院士也明确表示,支持治疗性克隆。他说,治疗性克隆是通过在体外克隆人类早期胚胎,再从中提取干细胞进行体外培养并诱导分化成各种人体组织和器官,从而实现可降低免疫排斥反应的组织或器官移植。严格地说,这并不是克隆,而是核移植技术。一个体外的胚胎在有限的时间如14天里,尚属一般的生物细胞,此时还没有神经细胞和脑细胞的产生,既无知觉也无感觉,因此科学界一般认为它在此时还不是一个道德意义上的人。    坚持“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邱仁宗特别强调:在基因组学研究中,“知情同意”原则必须得到坚持。那些认为受试者或病人对基因组学一无所知而不适合采用“知情同意”原则的种种论调,从伦理学上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邱教授告诫说,深入这一领域研究时,人们可能会只见基因而不见人,即看不见人的存在。当我们发现基因与疾病的某些关联或者基因的其它功能时,我们就可能会断言基因有“好”、“坏”之分,某些具有“好”基因的个人是“优秀”的,而其他有“坏”基因的则是“劣等”的。这种看法正是人类生来就不平等的观念和改变人口特征的优生计划产生的根源。在后人类基因组时代,我们必须对可能以“基因分析”为依据的歧视提高警惕。      在研讨会上,来自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家提出,从事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应该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人、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责任感,遵循国际和国内科学技术界认可的知情同意、保护隐私、保密、尽可能避免伤害、努力为人类造福、公正等伦理要求。建议在所有从事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研究的单位建立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对研究计划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探讨专业中的伦理问题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已有的法律或条例,制订对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监督管理方法。 (本报记者 王光荣 科学时报记者 张其瑶)摘自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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