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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条例的出台,旨在形成本地区分工明确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实现工作重心向农业资源保护与农业生态环境监管转变,形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新格局。针对湖北农业资源与环境的现状,《条例》新增了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生物防治与管理、农业污染事故调处等职能,明确提出了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制等新条款。特别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将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政府主体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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