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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地划定的基本草原数量应当占其行政区域内草原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各省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就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积极协调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开垦基本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和用途。禁止占用基本草原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及从事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活动。禁止在不适宜种植的基本草原上翻耕原生植被建设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基地。切实履行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职责。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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