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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检验的分类

      药品检验按其检验目的分类,可分为: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复核检验、仲裁检验、进口检验和自检。 1. 抽查检验   是依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划安排,由药品监督员到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现场,直接随机抽取样品,现场封包,填写药品抽样单后,交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2. 委托检验   是由委托方以委托书、协议书或合同书的形式向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样品由委托方提供。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方申请的检验项目,按质量标准实施检验。 3. 复核检验   是指新药或者新制剂在报批过程中,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单位提供的样品交给药品检验机构,由药品检验机构对其质量标准中的分析方法进行验证,并对其质量进行检验。 4. 仲裁检验   是指被抽检方或者委托方对检验报告书中的检验结论持有异议,虽经复检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实施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上级检验机构再次检验,通常只有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具有仲裁资格。 5. 进口检验   是指对从国外进口的药品由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6. 自检   是指企业或医疗机构的质量检验部门对生产或者采购来的药品依照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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