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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 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 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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