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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米左右,呈直立行走状,目击距离小于50米,光线充足,能见度良好。
人形动物奔跑时留下的脚印在公路一侧的灌木丛中,坡度最陡处为55~60度,缓坡处为40~45度。顺山坡而下的是一片茂密的针阔叶混交林,地表以蕨类植物为主,腐质土壤松软,虽属次生林但长势良好。残留的脚印一个在腐质土壤上,经测量:脚印长33厘米,前端最宽处为13厘米,后端为10厘米,另一枚在一棵自然倒伏的朽木上,长度与第一枚基本相等,只是边缘较为模糊。
曾经从事公安刑侦工作十多年的徐晓光在对现场勘察之后认为,脚印蹬踏有力,挑痕明显,这说明蹬踏者具有较大的体重和加速度,因处于下坡奔跑状态,步幅稍被加大。小分队以脚印为中心,对55度以下的地域展开了半径为80米的细致搜索,期待发现一些新的线索。返回搜索的时候,在第一枚脚印旁的树干上,徐晓光发现了一处明显的抓握痕迹。该痕迹离地面垂直高度为1.55米(这一抓握痕迹高度与目击者描述的动物165cm身高吻合),离第二枚脚印的间距为1.1米。抓握痕为明显的灵长类动物的对趾旋转扭挫力而行成的痕迹,树皮在旋转力量作用下脱落。经测量,类似于人类拇指部位的挫痕痕迹宽度为3厘米左右。
中国科学探险协会奇异珍稀动物专业委员会经考察研究认为:此次目击事件是一次“不具有典型意义的目击事件”。所谓“典型”的含义为:现场痕迹具有连续性,如必须有多个连续脚印,至少有两个以上清晰完整的脚印,即:能分辨脚趾缝和左右脚(考察所见的足迹未见趾缝痕迹),现场有挂落的毛发或皮屑,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目击证人,并且有较长的目击时间和主视视角,即:正侧面(本次目击仅粗略看到侧后面),光线充足且顺光。访问须在背对背的情况下,每个目击者对目击物的细节(包括体形、四肢、头部、五官、颜色及特有器官等要素)描述清楚且一致,同时又与现场遗留痕迹相吻合。由于此次的目击时间过短又未看到正侧面,没有获得更详实的证据实属遗憾,但仍是一次难得的多人同时目击人形动物事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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