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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公园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现状、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湿地遭到严重破坏,湿地数量正在不断减少,质量恶化、生态功能下降。湿地的减少导致当地地域的生态平衡和气象环境发生变化,生态系统的稳定也受到影响。

      近年来,人们对湿地的生态价值有了深入的认识,湿地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到2006年,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种级别的湿地保护区473个,国际重要湿地30处,已有45%的天然湿地纳入保护区范围,得到了较好保护,黑龙江扎龙等30块湿地被列入《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湿地公园的建设也取得了可喜成就,我国建成了以杭州西溪湿地公园为代表的一系列湿地公园。

      因此,对湿地公园的保护也提到了立法日程上来。加快湿地保护与建设的立法步伐,并争取早日颁布实施,使湿地保护与建设工作有法可依。对违法开垦占用、改变湿地用途等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2005年2月,建设部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总体来说,湿地公园建设缺少法律依据,没有一部关于湿地公园的专门法律性文件。湿地公园立法迫在眉睫。目前,国家林业局的《湿地保护条例》正在紧张的草拟中,这一条例将为湿地公园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但这只是为湿地公园保护提供整体法律依据,还需要出台单行的有关湿地公园保护的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 湿地公园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在加快湿地公园立法步伐的同时,一定要首先明确湿地公园立法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能解决什么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提供正确有效的法律支持。

      1. 划建湿地公园的条件

      湿地公园的划建必须有具体的选址条件,同时湿地公园的建立也要满足一定的管理条件。如果选址条件和管理条件规定得不到位,湿地公园的划建可能会适得其反。

      2.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湿地公园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同时又有旅游文化休闲等功用,湿地公园立法应做到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绝对不能为了开发利用而忽视对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保护,要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推动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湿地公园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就是要做到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利用,通过适度利用实现更好的保护,从而达到保护与利用双赢的目的。 

      3. 明确资金来源

      综合国内外湿地保护的经验,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基金保护模式,其资金来源于社会,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保护方法,但这种模式一般只能保护规模较小的湿地,这一模式在中国行不通。第二种是政府保护模式,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在我国也有难度。政府保护只是一种核心区的有限保护。我国29处湿地保护区均采取这种模式,但如今都陷入窘境,举步维艰。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资金支持模式。应主要由政府投入资金,对湿地公园的开发利用所得资金应主要用于湿地公园的生态维护,同时,采取措施吸引对湿地公园的社会投资,拓宽湿地公园的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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