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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固废防治法不仅针对工厂企业,而且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对此做了解读。
环境权益不容漠视——谁污染谁举证
近年来,固体废物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明显增加。但是,这样的案件中,受害者往 今日焦点:
往举证困难。对此,新的固废防治法做出规定,在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要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显然,这为保护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合法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法又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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