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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明园何以如此不宁

    潜在语言,如今,面对面目全非的圆明园,悲怆的历史早已无迹可寻。近20年来,圆明园在各种名目下遭受的改造,已经完全背离了遗址的主旨。

      关键问题:定位始终不清

      圆明园到底是北京市一个普通的开放公园,还是一个承载着特殊历史记忆的国家遗址公园?圆明园的定位始终不清。

      如果是一个普通的公园,管理部门从吸引游客的角度出发,建造水上娱乐设施,或者以复建的名义,建一些类似宫殿的假文物,都不应该有什么大是大非。尽管这样的东西,全国各处的旅游景点和开放公园都可能会建,圆明园是否要建,圆明园有很大的自主权。可是,作为遗址公园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既有文物主体的明确保护范围,又要遵守整体风貌和缓冲地带的保护细则。圆明园实施任何一项工程,无论是出于保护还是其他动机,都必须遵守《文物法》的规定,都必须以保护文物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前提。

      希腊雅典也是一个历经各国侵略者浩劫的受难之都,呈现在眼前的巴特农神庙,一直是残墙断垣,但是吸引世界各地游人的正是这文明的废墟。如果巴特农神庙被砌上新鲜的大理石,我们对雅典的期待就不会那么刻骨。同样的道理,圆明园的价值就在于它的不完整的现状和被损害的过去。以今天的技术水准和经济实力,圆明园当然可以复建得“金碧辉煌”,甚至可以复建如初,但是如果真的是这样,其作为历史遗址的意义从此不复存在,不过是北京城里多了一处假文物而已。

      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管理部门还要明知故犯?问题的根子是,这么多年来,圆明园虽然是遗址公园,但在有关部门的实际操作中,一直想把它“拉回”到普通公园。尽管近年来各地申报世界遗产的热情很高,但是圆明园从没有被提名,这就是一证。问题是,像圆明园这样一处凝聚着深刻的中华民族集体记忆的遗址,可以随随便便地退缩到文物保护范围之外,不受《文物法》的约束吗?

      本质问题:管理权限不明

      管理权不明晰,是导致圆明园定位不清的行政原因,也是我国文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除了故宫等极少数几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几乎所有文物的归属管理一直是条块交叉。一方面,从所有权来说,文物是国家所有,业务指导单位是各级文物局,但实际上,文保单位的人权和财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直管。这样一来,形成的格局是,一旦文物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意见或政策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文保单位只对地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文物局负责。再加上,除了国家文物局外,其他各级文物局又都是地方政府下辖的职能部门。如此一来,名义上,文物局是文保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但实际上能够对文保单位指手画脚的只有各级政府。何况,条和块交叉,地方希望付出最少回报最多,而业务指导部门则希望加强保护,自然产生矛盾;条和条交叉,责权不明确,就会产生一些管理空白地带和相互推诿区域。

      近年来,文物非法捆绑上市、文保单位胡乱搭建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都被指责为地方保护主义。板子是得打在地方保护主义上,但如果文物管理权限不明晰的现状不改变,地方保护主义必然无法克服。管理权限能否明晰,记者也曾就此咨询过方方面面,大家都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时半会儿很难解决。

      管理不通畅,必然导致一系列问题产生。圆明园的矛盾只不过是集中反映而已。

      明显问题:文物执法艰难

      文物不属于某一城市、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个小利益团体,它姓“国”,不姓“地”,更不姓“私”。所以,它会引起世人的关注和向往,世人可以从中辨识祖先走过的足痕,认识人类生存的大环境。这才应该是我们保护文物的立场。

      在文物保护领域,知法犯法,违法不究。文物执法无力,文物保护有法不依,《文物法》经常形同虚设。

      以圆明园为例,无论是“修复”项目,还是防渗漏工程,依据《文物法》规定,必须经过文物部门会签,方可立项。然而,事实证明,这些程序往往有意无意地被省略了。拿防渗漏工程来说,圆明园管理处一会儿说,防渗漏作为整治工程的一部分,国家文物局曾有批复。结果有关方面将圆明园2003年的整治报告在新浪网上全文公布,其中涉及清淤、堤岸加固,但就是没有防渗漏一项。该工程是否经过文物单位批复一目了然。在国家重点文物的主体部分动土,不经过文物管理单位会签,其不合法性也一目了然。针对这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物局从2003年开始,就不停地与有关方面交涉,均无结果。还是直到最近,在新闻媒体强大的反对声音中,防渗漏工程才暂时停工。“文物单位有时候很可悲”,这是北京市文物局长梅宁华从北京市文物局与地坛公园就在文物主体部分举办冰灯展严重破坏文物整体风貌诉诸法律一事得出的结论。“这是一桩显而易见的违法案例,地坛公园管理处作为管理方对文物保护不力,属于渎职,要负全责。但是法院最后的裁判是,责任由地坛公园和举办灯展的个体户共担。哪知个体户早就逃之夭夭。结果这件案子就无法执行,也就相当于文物局败诉。真是荒唐啊!”

      文物局长为什么会面临这样的无奈?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派生出许多新问题,《文物法》的个别条文不够明晰,没有及时增补和丰富,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在许多地方长官的心目中,《文物法》不同于其他大法,不必强制执行。最根本的症结,这里面涉及经济利益———“开发”文物,可以获利;保护文物,则要花钱。

      千万别把圆明园变成一个普通公园!但愿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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