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走失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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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N 更新时间:200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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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短毛黑色小狗mm,无尾,通体黑,仅胸部有白色“士”字斑纹,高约50厘米,体长约60厘米,腿长,腹细,脖子上有黄绿色项圈。 昨晚9时(10月21日)在北京西路(省政府至洪城大厦之间路段)与主人走散。 张贴寻狗启示,但大部份都被环卫工人给撕毁,是在主交通道旁走失的狗,怎么做才寻得回? 若好心人收留或知情去向,请联系电话0791-2905711或6295220杨女士,谢谢!收留有谢金! 短信:13687000005 2009年10月22日 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且其行为都包含一个“诈”字。但是二者在客观方央的行为特征是不同的,因而“诈”的内容也不同。 敲诈勒索罪“诈取”财物,是采取恐吓、要挟的手段,给受害人施加压力,造成被寄存器人精神上的恐惧。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这里的“诈”有恐吓、要挟的强制性因素。 诈骗罪的“诈取”财物,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不存在强行索取的情况,这里的“诈”是指“诈术”,是一种欺骗,使被害人自己上当受骗,没有强制因素。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的手段还在恐吓的强制手段,是区别二者的关键。 如被告人何祥云,在五泉房管所任房管员期间,发现管辖的住户田某没有“公房租用证”,便多次催田搬出该房,田无房搬出,何便以房管所对田的“串户”行为要作“罚款”为理由。并许诺“罚款”后发给公房租用证。八五年四月何即用“超标加租通知单”冒充罚款收据,取得田的人民币七百元整,并私自发给田“公房租用证”破案后检查院以诈骗罪起诉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罚款”为名,勒索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拘役六个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取得住户田某的七百元人民币,所采取的方法主要“诈”,而不是“骗”,并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而是一种赤裸裸的敲诈,因此,何祥云的行为不是诈骗,而是敲诈勒索 登尋狗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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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动物世界: 读书看报自消遣霸天练功回头斩走火入魔身子瘫上天入地海里边他的谜底是个什么样的动物 下一个动物世界: 白色像豆腐可以酿酒的陆地动物有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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