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
说起文字狱, 今天的人往往觉得古代帝王心理很阴暗,很不正常。其实,惯于制造文字狱的多是神经健全的有为之主,他们心里十分清楚不能以文字罪人。比如清朝雍正年间,内阁学士查嗣庭典试江西,因所出考题被雍正帝认为影射自己而被杀。但在结案时,雍正却说自己治查嗣庭的罪并不是因为他在江西出的试题有毛病,以示查并非“偶因文字狱罪”。搞文字狱的专家乾隆皇帝更是常把“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挂在嘴边,可见他并非不懂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思想与实际行动有着严格的法律区别。而且严格来讲,钦定的《大清律例》中也没有"以文字罪人"的法律根据,相反,《大清律例》却明确载有将“以文字罪人”定为犯罪行为的条例:“有举首诗文书札悖逆者,除显有逆迹,仍照律拟罪外,若只字句失检,涉于疑似,并无确实悖逆形迹者,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 “悖逆”,在清代属十恶不赦的最严重的*性犯罪,罪犯处以凌迟极刑,其亲属也要受到株连。论其罪款,不外诋毁清朝、指斥皇帝两大类。上述《大清律例》条例强调把有无“确实悖逆形迹”——即当事人是否有推翻清朝统治的行为——作为文字狱最后定案的根据,可谓抓住了遏制文字狱产生的关键。这样来界定的"形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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