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和今天法律意义上“行为”这一概念十分接近。 既然如此,为什么清代,特别是雄才大略的康雍乾三位皇帝当政时文字狱又那么多呢,问题恐怕就发生在究竟应如何解释“悖逆实迹”上。雍正皇帝和中年以后的乾隆皇帝总是指斥以文触法者有“种种悖逆实迹”,但他们所说的“实迹”是不是我们今天所讲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呢?芽还是看上面提到的查嗣庭文字狱:雍正说我之所以杀查嗣庭,是因为他有“种种实迹”。这“种种实迹”究竟是什么呢?原来是抄查嗣庭家时发现的两本日记,在那里面记下了查嗣庭对已去世的康熙皇帝的种种不满,对雍正初政的一些微词。查嗣庭将自己夜深人静所写的日记置之高阁,从来没有明示于他人,可谓隐秘之至,如果不是雍正抄了他的家,可能谁也不知道他有这样两本日记。他并没有借日记宣传他的思想,更谈不到有颠覆清廷的相应行为,因此,不能把他定性为反清的宣传煽动罪——当然,这是今天的认识,雍正并不这么看。应该说,这桩著名的文字狱很有典型性,它表明以雍正为代表的清朝皇帝的逻辑很简捷:凡是有讥讽皇帝、诋毁清朝之嫌的,不管你有没有危害清朝统治的行为,都要视为“谋叛大逆”的“实迹”。清代文字狱特别多,与皇帝对“实迹”做如此强词夺理的解释,随意扩大其外延,实在有很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