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妓女产生的年代相当久远,基本上可以追溯到西周奴隶社会时期。西周是中国奴隶制度极盛的社会,当时蓄女奴之风甚广,所以可以认为“家妓”、“奴隶娼妓”的妓女制度萌芽自西周始。以后,这些受奴隶主控制的“家妓”,逐渐演变为“官妓”,即由为一个人或几个人服务发展为面向社会、为奴隶主的某些*、经济和社会目的服务。到春秋初期,齐国的宰相管仲设“女闾”,《东周策》叙述这件事说:“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做为国营妓院,收取税金,可能是国家发展妓女事业的开始。后来汉武帝又创立营妓制度,让妓女作为慰安妇为在外参战的军人提供性服务,以解决军人的性饥饿问题,体现了封建皇帝的人文关怀;到了隋朝,隋炀帝设立教坊,广纳歌舞艺人,纵情声色;唐朝沿袭了隋朝的教坊制度,唐玄宗更是扩大教坊机构,教坊艺人达到一万多人。
由于中国历史上妓女是“正当”职业,因此发展迅速且分工明细,总体上分为艺妓和色妓,艺妓要从事艺术表演活动,如同今日之文艺工作者,娱乐明星;而后者主要出卖色相,就是今日人们普遍认可的娼妓。但之所以把艺术家和娱乐明星归入妓女,是因为艺妓也经常卖身,是当时社会的下等人之一。从服务类型划分,又可以分为宫妓、营妓、官妓、家妓和民妓组成。宫妓是皇宫中服务于皇帝的妓女;营妓是服务于军队军官和士兵的妓女;官妓是服务于各级地方官员的妓女;家妓是达官贵人家庭供养的服务于这种达官贵人的妓女;而
< 1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