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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制]爵制<%=id%>

    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战国时期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

    (王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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