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政府曾有许多*,以防止铜钱的外流,但是由于商业的日益发达,铜钱仍然始终不足,加上携带也有所不便,于是在宪宗时代就出现了商贾飞钱之制。《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四云:
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
又唐赵璘《因话录》卷第六〈羽部〉云:
有土鬻产于外,得钱数百缗,惧川途之难赉也,祈所知纳于公藏,而持牒以归,世所谓便换者,寘之衣囊。
按此处所谓“便换”之性质,显然与《新志》所谓“飞钱”无何差异,只是同物异词而已,诚如元和七年(公元812年)王播所奏“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谓之便换”,是飞钱即便换也。此种飞钱或便换,可以节省钱币的现量,缓和钱币的不足,而且便于携带,清顾亭林比之为明代的会票,其功用有如今目的汇票,因此也可说是后世钱庄票汇的滥觞。不过,初期经营这种便换业务的,多属私家商贾,结果却使钱币被囤积起来,市面流通的货币额反而日益减少。于是,政府为使货币得以流通,俾经济发展不致壅滞,乃毅然禁断便换。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二月制云:
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疋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
可是,禁断便换的结果,钱币囤壅如故,仍然无法使货币流通,国家财库反而缺乏见钱支出。因此,政府便想独占便换事业,以节省各地运输税钱到京师的烦费,乃于元和七年(公元812年)五月,采纳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之奏请,令由官方经营便换的业务。而且,政府在经营便换业务的过程中,为谋打倒私家商贾而达到独占的目的起见,甚至曾经牺牲了汇费的征收,如同年七月,度支、户部、盐铁等使奏云:
先令差所由招召商人,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今并无人情愿。伏请依元和五年例,敌贯与商人对换。
此处所谓“敌贯与商人对换”,便是以相对数额的钱币与商人兑换,而牺牲原来规定“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的汇费。结果,宪宗允准了度支等使的奏请。尽管政府采取此种优惠措施,而三司所经营的便换,仍然时生弊端,终究无法达到独占的目的。于是在十年之后,即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又下令“公私便换钱物,先已禁断,宜委京兆府,切加觉察”,至此不论公私经营的便换业务,一并都被禁止而停顿了。无论如何,虽然当时办理并不完善,但就中国货币经济发展史上而言,便换业务仍有其存在价值和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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