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酸雨控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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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0-12-15 12: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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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瑞典政府在《穿越国界的大气污染:大气和降水中硫对环境的影响》报告中,提出了环境酸化问题。1982年,环境酸化国际会议在瑞典召开,更多国家开展了酸雨的调查研究,酸雨和环境酸化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监测研究酸雨,酸雨主要发生在南方,重酸雨区森林有受害迹象。
什么是酸雨?它有哪些危害?
酸雨中的酸,大部分是硫酸,其次是硝酸。硫酸和硝酸是人类活动燃烧煤炭和石油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S O2)和氮氧化物(N OX),通过气相或液相氧化反应而形成的。大气中还有一些碱性物质,如气态氮(N H3)和悬浮颗粒物,它们对降水中的酸起中和作用,能够降低酸度。如果此类物质相对过多,酸雨就不会形成。
酸沉降的主要危害是造成环境酸化。生态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抗酸化能力,这个能力表现为能安全承受的最大酸沉降,称为临界负荷。临界负荷因地而异,当实际酸沉降超过临界负荷时,土壤和地表水体原来正常的化学状态就被破坏。酸化是渐进积累的过程,初期不易察觉,而一旦形成,则很难逆转。土壤酸化后,有机质分解和氮固定受到抑制,营养元素钾、钙、镁流失,土壤贫瘠化;水体酸化后,水生生物的组成结构发生变化,食物供给和成分受影响,浮游动植物和水生昆虫种类数目减少,鱼类繁殖发育受阻。
此外,酸沉降还会妨碍植物叶片固定氮,伤害新生芽叶,危及植被。酸雨也会破坏建筑物、文化古迹,更直接威胁到人类健康。
我国的酸雨控制区及其控制目标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控制酸雨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对酸雨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划为酸雨控制区的基本条件是:现场监测降水pH≤4.5,硫沉降超过临界负荷,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酸雨控制区。
国务院于1998年1月批准的酸雨控制区覆盖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48个市(包括地区)、县、区,面积为80万平方公里。控制目标是: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降水pH≤4.5地区的面积明显减少。
同时,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将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即“两控区”。一般来说,降雨pH值≤4.5的,可以划定为酸雨控制区;近3年来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可以划定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酸雨控制区内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它大中型企业,属于新建项目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属于已建企业不用低硫煤的应当采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环保部门近年来也逐步强化对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核定重点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做到重点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加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超证或无证排污的企业应给予严肃查处。
在2002年《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中》中要求: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降低城市燃料含硫量;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锅炉、窑炉及各类生产工艺和设备;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设一批火电厂脱硫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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