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以市政府令第264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适用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亚硝酸盐等活动。
为防范因亚硝酸盐误用、滥用而引起的食品中毒风险,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修订过程中市法制办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亚硝酸盐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监管。
《若干规定》中明确,销售亚硝酸盐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销售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的,应当索要并查验购买单位的相关证照和用途说明。销售、购买、使用亚硝酸盐均应建立相关登记台账。《若干规定》还加重了对亚硝酸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凸显《若干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震慑力。
来源:中国工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