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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国内环境,但必须是非歧视性的。这一点,从WTO的总的贸易原则看,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基础。
第三,如果冲突双方是WTO的成员国,环境被损害的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并不是WTO关心的重点,因为,具体的争端可以在WTO内部来解决。
第四,如果涉及的国家不是WTO成员国,WTO应该怎么办,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主张WTO的环境条款自动适用于这些非成员国,但也有人批评此举会导致一些国家把本国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对于此,WTO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五,如果冲突问题没有被相关的环境条款所涉及,WTO总条款就适用于这种情形。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来源于WTO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WTO协议的规定,贸易限制不能因为生产方式的不同纯粹强加于产品本身,同时,一国不能超越国界向它国强加本国的标准。
不过,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具体使用什么原则来处理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还要看成员国在 WTO中的地位和本国利益集团的实力状况,各自的谈判力量也将决定成员国采用的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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