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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采取镭射或手术治疗。 2.先用低浓度后高浓度的药液滴眼,滴药次数先少然后酌情增多,保证在24小时内均有药效维持。 3.长期应用抗青光眼药物,若出现药效降低时,可改用其他药物或联合用药。 4.应用改善血循环及神经营养药物,以帮助保护或改善视功能。用药原则 1.早期病例以局部滴降眼压药(1—2种)及辅以一些改善血液回流及神经营养的口服药物。滴眼液的品种、浓度及滴眼次数要根据眼压水平、药物的副作用等决定。 2.眼压较高,有视野缺损及视神经损害者,宜联合应用降眼压药及酌情选择改善血液回流及神经营养药物(包括新特药物)。 3.联合用药且在最大药量情况下,眼压仍控制不理想或视野缺损、视神经损害增加者,或定期随访有困难者,宜采用手术治疗或镭射小梁形成术。 4.目前也有主张对已有肯定的青光眼性视乳头和/或视野变化者,不论其眼压如何,也应考虑及早手术治疗。辅助检查 1.对眼压肯定升高者,检查专案以检查框限“A”为主。 2.对可疑青光眼作早期诊断或“排除”时,检查专案可包括检查框限的“A”、“B”、“C”。疗效评价 1.-:经药物治疗或手术后,眼压及24小时眼压波动均控制在正常范围,视野及视神经无进一步损害。 2.好转:经药物治疗或手术后,眼压降低,但术后需加用药物,眼压及24小时眼压波动接近正常,视野及神经损害无明显增加。 3.未愈:经药物治疗或手术后联合用药,眼压仍高,视野及视神经损害进一步增加,或手术发生严重并发症致视功能明显减退或失明。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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