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几乎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都依赖进口。为此,日本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节约能源,并通过立法促使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日本早在1972年就设立了日本热能源技术协会,并于1978年成立了“节能中心”,全面协调和指导国民和企业的节能以及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1979年,日本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下称《节能法》),又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对《节能法》进行了修改。
《节能法》根据能源消耗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指定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万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万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二类能源管理单位。《节能法》要求上述单位每年必须减少1%的能源消耗。对于一类能源管理单位,《节能法》规定其必须建立节能管理机制,任命节能管理负责人,向国家提交节能计划,定期报告能源的使用情况。
《节能法》还对能源消耗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奖惩分明。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给予减免税的优惠。而对于未达标者,政府会依据《节能法》公布单位的名称,并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通过上述措施,日本大幅提高了单位能耗的产出。有数字显示,日本的能源消费总量虽然低于中国,但经济总产出却约相当于中国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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