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护太阳下所有新东西
美国专利界有句名言:“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
经过200多年的打造,美国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维护本国利益极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建国之初到20世纪30年代,对专利的过度关注导致垄断;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反垄断排挤知识产权保护;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信息技术引领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
1787年,美国在宪法第一条第八款里就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1790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1802年成立直属国务院的专利与商标局。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知识产权体系三大支柱之一的专利管理政策方面,旨在界定国家投资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政策的《贝多尔法案》(Bayh-Dole法案),成为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最重要的里程碑。
美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的。这部《专利法》中所体现的美国政府专利管理政策,经历了三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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