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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色列知识产权保护—国外知识产权政策(三)

    例》、《反不正当得利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极大地促进和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责任部门和专利代理分工明确 

      与其他国家不同,以色列政府部门里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或专利)局,国家对知识产权行使保护与审批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司法部下属的“专利、设计和商标办公室”。 

      该办公室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下设专利、设计、商标和专利合作条约(PCT)四个专业部门,以及一个服务于各专业部门的法律部。这些部门按照各自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分别对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和原始名称,以及国际专利等方面的申请进行登记与审批,向它们提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负责处理与工业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向社会提供与工业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 

      专利(包括商标、设计等)申请一般是通过各种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需要在“专利、设计和商标办公室”注册和登记。目前,以色列国内有许多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有的代理机构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具有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这些代理人不仅代理以色列国内的专利申请,而且还根据PCT规定,为发明人申请国外专利,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 

      由于专利代理机构(人)精通各国专利法规和申请程序,因此,通过他们进行专利申请,不仅加快了专利的申请速度,而且提高了申请人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如果申请人不服专利审查机构的审查决定,或者发现专利受到侵权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在各级地方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知识产权申请程序严格 

      按照《专利法》及1968年制定的《专利实施细则》,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专利申请者必须向“专利、设计和商标办公室”下属的专利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专利的详细说明。专利办公室负责专利审查,从接到专利申请之日起,专利的审查时间可能长达3年。审查的结果,将刊登在公开出版的《专利杂志》上。在专利审查结果公布后的3个月时间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或反对的理由被驳回,那么专利就被正式批准或注册了。申请表格的填写不仅要用希伯来文而且要用英文。 

      “专利、设计和商标办公室”下属的商标办公室,根据1972年制定的《商标条例》,负责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商标办公室接到商标申请后所需的审查时间一般为2年,审查结果将予以公示。在3个月的公示期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反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或反对意见撤回,那么,商标注册生效。 

      版权一般不需要申请。按照1911年制定的《版权法》规定,版权是授予那些在文学、艺术和音乐领域的原始著作者的权利,这种保护是自动的,无需正式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期较长 

      按照《专利法》规定,从提出正式申请开始计算,以色列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20年,并且包括药品和医疗设备在内的专利保护期,都可以申请延长。 

      1972年制定的《商标条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从申请之日起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以无限期延长保护期,每次申请延长的保护期为14年。 

      已经注册的设计保护期是从申请之日起5年。可以申请延长两次,每次5年。 

      以色列的《版权法》对创造者或作者的权利进行终身保护。对音乐和艺术作品的版权另加50年的保护期,对文学和戏剧作品另加70年的保护期。 

      强调保护内容的新颖实用 

      专利申请的内容包括可用于工业和农业应用领域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方法。《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如果已经出现的任何公开报道的内容,与专利申请的内容有相同之处,那么该专利申请将不能得到批准。 

      另外《专利法》规定,人体治疗技术与方法不能申请专利,但诊断方法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新的动植物品种可以申请专利,非来源于自然界的微生物有机体,也可以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商标条例》规定,只有那些有别于其它商品商标的申请,才能够得到新商标的批准注册。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对相应的商标和商品进行描述。 

      在专利保护期内,专利拥有人不仅要缴纳一定的专利维护费,而且有时会被强制许可,特别是对于药物方面的专利,如果不能及时转让使用,就会遇到强制许可的问题。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两年宽限期之后仍然没有使用,就可以被取消注册保护。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以色列一直比较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曾经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成员国。 

      已经加入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要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国际专利分类斯德拉斯堡协议(1971年)”、“布达佩斯条约(关于微生物)”、“伯尔尼与通用版权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 

      以色列司法部下属的“专利、设计和商标办公室”里,专门有一个负责处理国际专利申请事务的部门———PCT部,该部门按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负责接受和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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