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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西:建立有利于本国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生效。修改的内容涉及: 

      一、专利法方面。 

      允许化学产品、医药和食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具有可专利性;专利保护期为申请之日起20年或授权之日起10年,实用新型专利则为申请之日起15年或授权之日起5年;申请实质审查须在申请之日起3年内提起;取消专利授权之前的异议申请程序;为尚未上市的某些能受新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提供特殊的“管道”保护。 

      二、商标法方面。 

      第一,放松商标注册的条件,规定“视觉上可感知的、具有可区别性、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标识,用以区别他人商品或服务,包括产品的形状和包装”均可注册,但商标仅仅是颜色或颜色的名称不能注册,除非其使用或组合具有可区别性。第二,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禁止模仿、复制第三人商标中的可识别性因素,或与他人所有的名称存在关联性或混淆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与之相类似;与已受版权保护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词语或标题相混淆或类似的;与工业外观设计权相类似。第三,商标权可以在权利人申请核定的种类上使用,也可在相类似或其能控制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在其申请日之前善意使用6个月以上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优先取得商标。 

      1998年政府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延长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死后次年1月1日起70年内,视听作品为首次出版后之日起70年内;支付给版权人的税金减少至售价的5%;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版权转让仅限5年,明确作品本身的销售并不包含版权的销售;确认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但计算机程序受特别法保护。 

      同年又修改了《计算机程序法》,主要修改了取消对国外作品销售前的登记要求;保护期为发表次年1月1日起50年内,未发表作品自创作次年1月1日起50年;雇员创作作品的整体版权归属雇主,委托作品版权归属委托方;软件中的精神权利仅限于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有损作者的修改等权利;软件的销售、许可或转移不表示版权人控制进一步复制权的穷竭;对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提高刑事处罚。外观设计部分,其保护期为5年,可每次续展延长5年,但最长不超过25年。 

      设在里约热内卢市的巴西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登记注册商标、审批引进技术等工作。该局隶属于巴西联邦工商贸易发展部,现有工作人员约600人,年审理知识产权申请近3万份。2004年,巴西又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机构———“打击-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全国委员会”,其成员来自7个政府部门以及联邦警察局、联邦公路局和联邦税务局,另外还有4名相关产业部门的代表和2名国会代表。 

      在与-侵权作斗争的同时,巴西也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应当有灵活性,应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保障知识创新能力的同时,也应让普通民众有机会分享到知识创新的成果。巴西曾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一项建议,认为人的生命权比专利权更为重要,发展中国家有权不受专利的限制,生产治疗艾滋病的新药,以降低药品成本,更有效地预防艾滋病的蔓延。2001年,巴西的这一提议在世界贸易组织获得一致通过,得到各国的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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