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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要注重社会性已成为法律条文。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下文简称为《科普法》)就明确指出了科普具有“社会性”,并规定了社会各界在科普工作中的社会责任、科普事业的组织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它明确指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本文试图在人们已有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的角度对科普的社会性作进一步的思考。
科普社会性的依据
科普的社会性是由科普的本质和内涵所决定的,也是科普的公益性的必然结果,还是《科普法》的明确规定(即法律依据)。科普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造福全社会的公益事业,并且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量大、领域广阔、任务繁重等特点,这一切都使科普必然地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支持、进行、组织或参与科普工作,而科普工作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力量来进行,任何一个部门或组织都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科普工作“包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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