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4日讯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将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资源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
《意见》提出,应科学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各类资源开发“禁区”,加大对水、农业、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旅游资源、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以及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因开发建设不当造成新的重大生态破坏。
《意见》确定了水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农业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林草资源规划和开发项目,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项目,外来物种引进和转基因生物应用,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
《意见》明确规定:干旱、半干旱地区要严格控制新建平原水库,兴建河系大闸,要设立鱼蟹洄游通道;畜禽养殖区与生态敏感区域的防护距离最少不得低于500米;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资源枯竭后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不得在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在年降水量不足400毫米的地区,严格限制乔木种植和速生丰产林建设;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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