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资源的楼、堂、馆、所;严格限制索道、滑道、旅游列车、娱乐城等建设;不得以开发为目的擅自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穿越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建设便于动物迁移的通道设施;禁止围湖、围海造地和占填河道等改变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利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严格限制在野生生物原产地进行同类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城市渠系、水体整治中不得随意对自然水体进行人为的“防渗处理”。
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以控制人为不合理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事先监管、全过程监管,把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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