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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工作中的错误”,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错误”;而另一部分“工作中的错误”则并非同时是不可避免的错误。比如;贪污、受贿等错误,就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不能把“工作中的错误”(就这位采购员来说,实际上是利用工作条件)都说成是“不可避免的错误”。如果这样,就是把具有交叉关系的两个概念,混同于具有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这也是一种故意混淆概念间关系的逻辑错误,也是一种逻辑上的诡辩。这个采购员就是这样。他的所谓检查,就是企图把自己由于品质恶劣而犯的一系列严重错误,以所谓是“在工作中犯的”为借口,说成都是不可避免的,以此来逃避罪责。这也就难怪人们批评他的“检查”是自我开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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