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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规定”,令人莫名其妙。因为“髻”相对于“质”、“量”、“颜色”等概念来说,并无类种关系,根本无法用质、量、颜色对客进行什么“规定”。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说,即不能从前一个外延较窄的概念过渡到后面的外延较大的概念,也就是不能进行概念的概括活动。同样,“举凡冠,服、履、带、髻、饰……这种乌纱帽、怪服装”的说法,也属于逻辑上的错误概括。“冠、服、履、带、髻、饰”这六样东西,只有“冠、服”才是“乌纱帽、怪服装”的种概念,因而才可以概括为“乌纱帽、怪服装”,其余的“履、带、髻、饰”都不是“乌纱帽、怪服装”的种概念,不能将它们概括到“乌纱帽、怪服装”的概念中去。
至于所谓“传统戏剧舞台”,则是一个有歧义,令人费解的含混的概念。它既可以理解为专门用于演出传统戏的舞台(其他非传统戏一律不准在此舞台演出);也可以理解为所有在演出传统戏的舞台。究竟指什么?这个概念本身并未明确指出。用这种含混的概念来思考问题和交流思想,是不可能作到概念明确,从而使思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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