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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是美国历史上颇有声誉的一位总统。他在担任总统之前,曾经当过一段时间的律师。
有一次,他得悉自已亡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控谋财害命,并已初步判定有罪,于是就以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资格,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阅后,他要求法庭复审。
复审进行了。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发誓地提出证据说:某一天(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初八或初九)晚上十一点钟,在月光下清楚地目击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按照美国法庭的惯例,作为被告辩护律师的林肯和作为原告证人的福尔逊,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对质。
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时间在十一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是十一点一刻。”
林肯问到这里,就转过身,发表了辩护演说:“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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