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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时也对这一问题进行过长时间的争论,最后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比如器官捐献者家属和院方就捐献者是否死亡产生分歧,诉诸法律,基层法院虽然可依据特区法规作为判案依据,但该案若上诉到省法院、高级法院,便不可能以深圳的地方法规作为判决依据。
地方立法解决不了“脑死亡”的定义问题,那么国家立法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近年来,有关“脑死亡”定义问题在我国已经引起了医学界和法律界的极大的关注。据《健康报》报道,去年7月份,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在杭州召开了“脑死亡诊断标准研究会”。会上,卫生部专家委员会成员孙东东在被问及“我国什么时候有望为脑死亡立法”时,表示:“就我个人看来,近10年内不会,这毕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会牵扯到很多其他法律的制定,比如‘安乐死’。”
如果我国真的10年内都不会为“脑死亡”立法,这将大大制约我国器官捐赠与移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拉大我国在器官捐赠与移植方面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差距。尽管有很多反对者认为,仅仅是为了医生获得器官而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太过残忍,但许许多多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满足不了需要却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10年”这个数字,寒心的不只是器官移植专家。
脑干死亡才算人体死亡
死亡界定:死的灵魂 活的器官
脑死亡后必须捐献器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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