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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到了某一天,也有可能拿植物人说事。因为有专业人员曾说,植物人一般不会苏醒,苏醒的就不是植物人。
据说,国外已经有人在打此主意,理由是器官移植的供体器官总是供不应求。若如此立法公众会接受吗?
专业人士或许会认为,有些反对执行脑死亡标准的人,抨击赞成脑死亡标准者拿有利于器官移植作理由,并由此认为抨击者是典型的“道德至上”。需知,在制度不完善之时,道德至上就是最后一道防线。因为有人以“有利于器官移植”、“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为理由主张为脑死亡立法,就不能不让人联想“医生或家属可以轻易地谋杀患者”,如同“安乐死”可能会被用来谋杀一样,脑死亡极可能出现瓜田李下之嫌,也可能出现真正的谋杀。
此外,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值得提出,即决定脑死亡,专业人员是制定游戏规则者,也是游戏规则执行者;而公众是服从者,在地位上可谓弱势群体。若让弱势者心悦诚服,除让他们认识并真正体验脑死亡对自身和社会有益之外,专业人士还该以强势者的姿态率先垂范,比如,当亲人情况与刘海若等相类时,也选择脑死亡标准,这样公众才能信服,正如当年移风易俗提倡火葬,领导者需首先带头一样。
普及脑死亡标准,任何操之过急的行为显然无益。因为制定脑死亡标准与人类改造自然与环境的行为相似,都是对自然和事物自然属性的一种提前干预。或许,允许人们在心死亡与脑死亡二者中任选其一更好,而且即使认同脑死亡,捐赠器官也要出于自愿,而不应强迫。
在这类事情上是不是也有“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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