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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概念及死亡的标准,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度并不相同。
我国对于人的死亡界定,承袭这样一个标准:即心脏完全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心死亡”。
长期以来,“心死亡”标准一直指导着我国传统医学与法律。
然而,现代医学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不断深化这样一种认识,即当人的脑细胞死亡数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极限时,其思维意识、感觉、自主性活动及主宰生命中枢的功能将永久性丧失。故此, “脑死亡”(brain death)应当作为诊断人类死亡的科学基础。
脑死亡的概念,确切地讲包括3个方面:
1.大脑皮层死亡。大脑皮层主管人的思维、意识活动等心理功能。大脑皮层一经死亡,上述功能便不复存在。医学上称此为大脑皮质弥漫性死亡 (diffuse cortical death);
2.脑干死亡 (brainstem death)。人体有12对脑神经均经脑干发出,主管人体感官、呼吸等重要生理功能。脑干死亡之后,依靠现代医疗手段所能维持的包括残余心跳在内的部分生物特征,不再表明生命的继续存在。这就是现代医学的“4—3—2定律”:脑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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