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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概念要让社会舆论接受,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准确标识全身死亡的临床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首先报告了他们制定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
1.病人无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脑电、心电静止。
此后,这个标准几经修改,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
后来,法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也相继提出各自的脑死亡诊断标准。而今,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概念。
1978年,美国《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明确规定脑死亡即人的个体死亡。
有关脑死亡诊断的观察时限,目前各国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在呼吸停止、人工维持呼吸24小时以上,开始检测脑死亡存在与否;确诊时间介于6~24小时。
而原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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