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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美国医学和生物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通过《统一死亡判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DDA)。
目前,已经有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用该《法案》,另外有13个州接受《法案》的基本原则制定其州脑死亡法律。
美国脑死亡标准在世界各国引起较大争议,但在医学上接受脑死亡作为死亡准则的国家,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有35个。但在立法上承认脑死亡标准的国家,仅有包括美国在内的13个国家,且规定不一。归纳起来,基本上分成3种类型:
第一种为选择型。以美国堪萨斯州1970年颁布的法令为例,该法令规定:允许医生使用“心死”或“脑死”两种死亡标准,即出现不可逆性的循环和呼吸停止,或不可逆性的脑功能(包括脑干)停止,都可以诊断为死亡。并明确规定这项法令适用于各种目的,包括对刑事案例的审判。
第二种类型规定:“假定一个人根据通常医务实践标准,已经出现不可逆的自发性呼吸和循环功能停止,他将在医师宣布的意见中被认为已死亡。需提供人工的方法阻止这种功能停止的出现,但只要医师根据医务实践证明已经出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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