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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脑死亡作为死亡诊断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社会高度科学性的标志;为脑死亡立法是对科学的认可,是对生命的尊重,是节约社会资源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为脑死亡立法已成趋势。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为脑死亡立法,脑死亡的概念也还没有在更大范围得到认可,故医生不能宣布脑死亡病人为死亡;家属也不认为脑死亡病人已经死亡。
于是便形成这样一个误区:当一个人脑死亡之后,仍毫无意义地“抢救”甚至进行其他一些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这给患者家庭带来了巨大负担,也为国民经济及医药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达数亿元。
一项调查显示,特护病房(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而特护病房抢救无效死亡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把大量资源浪费用于100%不可救活的病人,与完成我国卫生改革的目标不相称。
以脑死亡为生命死亡标准,将能节省大量的不必要浪费的卫生资源。如果一个人在科学上被认为脑死亡,可以不用再输液,不用再抢救,也就不需再浪费资源。
为脑死亡立法是我国卫生医疗事业改革的任务之一,相当迫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是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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