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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脑死亡立法以及脑死亡相关法律的建立,需要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它与医学科学关于死亡的认识变迁相依而存。这一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直绵延至今。
人体死亡的多重属性和在判定上的复杂性,决定了为脑死亡立法和实施的困难。
关于为脑死亡立法问题,我国从80年代到现在曾有几次比较大的讨论,但立法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脑死亡法同人体器官捐献法、人体器官移植法、安乐死法、人体细胞克隆法一样,属于科技含量极高、人权及伦理学问题混杂的法律。
脑死亡的精确判断,依赖于现代科学理念和专业技能。因其涉及到每个公民的生-死界定问题,故脑死亡立法-实施-执法必须遵循“严谨-慎重-神圣”的原则,其实施也应以确保具有一线希望的患者不至于贻误抢救时机为前提。
脑死亡完全取代心死亡标准,估计在我国近年还不会成为现实。即使在脑死亡标准的诞生地——美国,脑死亡标准的推行也并非一帆风顺。
197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一家医院的医生依据脑死亡标准,取走一名死者心脏,结果被诉诸法庭对簿公堂。开始,法官意见倒向认为医生触犯法律这一边;后来经陪审员和辩护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总算做出有利于医生的裁决,医生这才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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