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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乐死”的实施上,我国伦理界、法学界和政府均持谨慎态度。
1993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谭盈科和其他10余名代表第一次提出“安乐死”议案,卫生部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拒绝;1994年3月,谭盈科等30 多名人大代表再次提出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安乐死’立法涉及到法律、医学和伦理学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1995年、1996年谭盈科等人大代表重提为“安乐死”立法,仍无结果。
今年,人代会上也有代表提出“安乐死”议案,一些代表推测,目前安乐死在我国仍不具备条件,死与生暂时还没有同等的权利:
首先,在实践上安乐死违法。1986年6月28日陕西汉中人民医院主治大夫蒲连升应病人之及家属多次请求,下医嘱对病人夏素文执行安乐死。在这一国内首例安乐死事件中蒲连升被指控为谋杀。由于律师的雄辩和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介入,认为“患者并非冬眠灵所直接致死,查是冬眠灵加深了患者的昏迷,促进了患者的死亡”,被告才被判无罪。以此案为例,安乐死在我国一直被视为违法。
其次,在伦理、法学理论和中国的民俗、文化上,专业人士坚持认为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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