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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不得不与有毒物品打交道的劳动者,除已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外,近日又增添了一层法律“防护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由第352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已于日前开始实施。
条例从劳动合同、工作场所等多个环节规定了劳动者对职业中毒危害享有知情权。如果企业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将会受到高额罚款甚至关闭的严厉处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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