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 1 > < 2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