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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原本“天经地义”
指纹可划分4大类:波浪纹、环状纹、旋转纹、混合纹。
指纹纹线由皮肤上的隆起线构成,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称为细节特征点。这种细节特征有无数种排列方式,构成了每个人的指纹甚至指纹的每条隆起线的独特性。
人的指纹终生不变。即使手指皮肤受了伤,痊愈後指纹仍然会和以前一模一样。
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就在于,每指纹各不相同且终生不变;而且人手接触物体,只要物体表面有足够的光滑度,必然留下指纹。
指纹鉴定技术是一门成熟的技术,鉴定时需在一组指纹上最少找出12条主要的纹线,方能算作有用的线索;而且,在两组指纹中至少找出20处相似的特徵,才能确认这些指纹属同一人。
我国是公认的指纹运用发源地。据现有史料,手印运用始于唐朝,契约上的红色手印被视作人身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至宋代,指纹已运用于刑事诉讼。
西方最早提出应用指纹鉴定罪犯的是英国医生亨利·福尔兹。1880年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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