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答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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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0-9-11 11:4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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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记者陈菲、璩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该条例的亮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0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出台条例防止乱采滥和走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问:条例在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 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是明确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设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鉴定等工作。
三是明确发挥专家作用的环节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重点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核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并出具书面评审、鉴定意见。
四是明确专家意见的作用。规定专家出具的评审、鉴定意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重要依据。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须因科研、抢救性保护等需要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发掘管理,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条例加强了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规定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才能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提交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发掘申请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收藏管理,防止收藏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五项条件。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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