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服用替比夫定药物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双方各执一词,这场牵涉到制药业巨头的官司引来诸多媒体的关注,也让更多的乙肝患者和一线临床医生了解到,服用替比夫定可能引起的横纹肌溶解症。正因于此,促使国家药监局于今年7月,通报了替比夫定和拉米夫定可能引起罕见严重不良反应—横纹肌溶解。
两例死亡病例
今年5月,李家与诺华制药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但是,李力立并不是此药第一例不良反应的受害者。
诺华公司给《南都周刊》的回复称,2008年10月,诺华公司收到了来自北京的全球首例确诊的横纹肌溶解病例报告,这位患者经过治疗后已经完全康复。随后,诺华公司提出了说明书更新的申请。2009年1月4日,新说明书加入了“罕见横纹肌溶解”的不良反应。
实际上,在诺华公司声称的2008年10月首例确诊的横纹肌溶解病例之前,浙江已经有两例服用替比夫定后发生横纹肌溶解死亡的病例。
不过,诺华公司并不认为自己与浙江两例死亡病例存在关系。2010年3月,时任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官孔赋诚博士接受《合肥晚报》采访时说,诺华公司知道浙江出现的两例死亡病例,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给了国家药监局。但孔赋诚称死亡原因不是横纹肌溶解。
《南都周刊》记者在两篇正式发表于学术刊物上的文章中,却找到了不一样的说法。
在2010年5月《中国药物警戒》杂志上,浙江省金华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朱瑞银及其同事,在《替比夫定致横纹肌溶解死亡1例》文章中称:2008年7月24日,浙江金华一位19岁男性患者在入院4天后死于横纹肌溶解导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患者在最近一年多的时间使用替比夫定,与发生横纹肌溶解的时间关联性最大。
同年7月27日,浙江宁波解放军第113医院也收治了一位服用替比夫定后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的25岁男性患者,该病人在入院后第9天死亡。这例死亡病例被收录在2010年4月《药物不良反应杂志》上,由解放军第113医院肾脏内分泌科医生吕飞娟及其同事报告:患者曾因四肢无力跌倒,被诊断为低钾性周期性麻痹,治疗时发现乙肝病毒感染。入院前10个月开始给予替比夫定治疗,肝功能逐渐好转。此次入院前8天,先是改用拉夫米定,入院后停用拉夫米定,但患者终因呼吸困难、循环衰竭而死亡。
真相是否被刻意隐藏?
无论是国家药监局、浙江省药监局还是诺华公司,都没有将这两例死亡病例向公众公开。
蔡东告诉记者,她听说过2008年浙江省的2例死亡病例。“当时通报的范围比较小,只是浙江省,也没有和其他省市共享这个药物不良反应的信息,而且那会儿药厂还有点儿遮遮掩掩的,不太愿意公开信息。像我们这些专门研究不良反应的人会知道,但其他地方的临床医生知道的可能不多。”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8年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曾向各地药监局下发了《关于2例素比伏死亡病例保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但这并非公开发布的文件,其具体内容至今还不为人所知。
而浙江省药监局2008年10月21日的一份内部文件也显示,国家药监局药物不良反应中心,收到了诺华公司报告的在浙江省境内发生的2例素比伏死亡病例。
这份内部文件还显示,浙江省药监局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作出了初步的关联性评价,认为这两例患者属于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案例,要求相关监测机构和医院,高度关注替比夫定临床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并建议对正在使用替比夫定的患者,定期进行肌酸激酶、血象PH等检查,若发生肌肉酸痛的症状立刻就诊。
但这份文件的流传范围,仅限于浙江省。据多家媒体报道,李力立家的代理律师程林2009年调查取证时,曾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浙江省药监局和国家药监局调阅相关材料,但均无功而返。律师尚且无法从药监部门获取相关的信息,更何况公众和广大乙肝患者?
熟悉药物不良反应通报流程的蔡晧东表示,药监局发布药物不良反应通报通常非常慎重。是药三分毒,服药后患者死亡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死亡有好多种因素,可能与患者本身疾病有关,在没有确认与药物有关之前,不会贸然发通报。实际上,以前中国的国家药监局都是跟着国外跑,国外通报了哪个药物,中国也通报哪个,“这次没跟着国外跑,国外没通报,咱们先通报了”。
记者在国家药监局的网站上发现,国家药监局此前向公众发布过3次有关替比夫定和拉米夫定的不良反应信息。
2008年3月15日发布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