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9月29日,举世瞩目的天宫一号成功升空,全国上下沉浸在欢乐之中。在人类进行外空探索捷报频传的同时,另一些消息也引起了公众关注。9月23日晚,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证实报废的“高层大气研究卫星”已坠入大气层;随后,英国媒体曝出德国的一颗报废卫星也将在10月末坠落地球,据说这颗卫星残骸最大的碎片堪比美国坠落卫星最大碎片的三倍。不断发生的太空坠物事件,引发人们对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思考。
外层空间也是法律概念
外层空间既是一个科学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作为空间科学概念早已存在,一般指地球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而其作为国际法学概念是随着二战后空间技术的高速发展产生的,只是迄今还没有明确定义。国际法承认一国对其领土上一定高度的空间为其领空,国家对领空拥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因此,一国的领空一般也指其领土上面的空气空间,在领空以外的是外层空间。
关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问题,历来有两种对立的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空间论”主张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范围;“功能论”认为应根据飞行器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即人类以普通航空器所作的活动,属于空气空间的范畴,适用空气空间法,以太空航天器所作的活动,属于外层空间的范畴,适用外层空间法。
我国已加入“外层空间条约”
为了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避免外层空间处于无法律秩序的混乱状态,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多年来一直在寻求建立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1957年,前苏联将第一颗人造卫星送入太空,1959年,联合国即成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作为永久性机构,来研究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外空委员会成立以来,先后草拟了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即《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和《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上述条约初步建立起了4项基本空间法律制度,即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以及探测和利用月球的制度。其中“外层空间条约”被称为外空宪章,规定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外层空间自由、外层空间不得占有、外层空间活动应为全人类谋利以及外层空间不得用于军事目的等。我国于1983年加入“外层空间条约”。
此外,其他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各种多边和双边条约、协定,以及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了空间法的整体框架。
别让太空垃圾逍遥天外
太空垃圾数量已经达到“临界点”,如果继续听之任之,不仅会对航天器和航天任务产生严重影响,还可能会对地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我国于1988年加入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第二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也就是说,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飞行中的飞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发射国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公约”第三条规定:“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为促使人们进行大胆探索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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