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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的物种,附录三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种。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因此,我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I、附录II中已经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III。为此我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I、附录II中所列的原产地在我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我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I级或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I中,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又如非洲鸵鸟并非原产于我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所以应按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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