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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大河:完善法律制度 应对气候变化  
外,美国、德国、苏格兰、新西兰、孟加拉等国家也在探索通过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青海、黑龙江、四川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其中《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的阶段,这也为在国家层面上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应当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一是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国内协调的体制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三是规范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四是明确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五是明确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六是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报告、政策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七是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我国已有的研究工作布局、内容和前瞻性等不足以支撑现在和将来复杂的国际谈判,应扣紧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双重目标,实事求是安排部署,扎扎实实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实力,提高中国科学和技术界在国际气候变化科学领域的话语权。

  (作者系中科院寒旱所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气象学会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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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大讲堂:秦大河讲述消退的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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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4-25 23: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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